京華時報訊(記者商西)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昨天分組審議環保法修訂草案、刑法和刑訴法有關規定的解釋。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環保法修訂草案已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付諸表決,通過後儘快實施。
  保護環境需用重典
  多數委員認為,環保法修改經三次審議,此次的修訂案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表決。但仍有不少委員提出,草案中對故意破壞環境行為規定的處罰過輕,當加大懲罰力度。
  董中原委員認為,鑒於中國目前嚴峻的環境現狀需要制定重典,陳吉寧委員也認為“需要的是一部真正的違法成本高的法律”。
  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王雲龍指出,草案法律責任部分對四種破壞環境的行為處罰不力,尤其是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生產使用明令禁止的農藥拒不改正,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情形,均明知故犯、主觀抗法、情節嚴重,對人民生命健康、社會經濟發展都會造成惡劣影響,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經濟重罰。
  嚴重破壞環境應入罪
  這一觀點得到多位委員附議。溫孚江委員認為,應從重處理故意嚴重破壞環境和生態的行為,嚴重違法行為不應列為“尚不構成犯罪”。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謝勇指出,環境污染的因果聯繫非常複雜,建議對明顯違反法律的行為無論有無環境後果都治罪。
  在加大處罰力度方面,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包克辛建議增加對環境監測、運營等機構負責人的處罰,對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瀆職、不作為的處罰。郭鳳蓮委員建議建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和環境監測機構終身責任制。
  增加按日計罰威懾力
  王毅委員提出,地方法規對“按日計罰”是否設處罰上限有不同規定,建議增加“根據違法情節、影響程度和後果作出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處罰”的規定,並賦予地方法規規定處罰等級的權限,以體現按日計罰的威懾力。
  審議中,信春鷹委員指出,多年來國家環境立法數量不少,但環境質量越來越差,就是因為違法成本太低,此次環保法修改明確其作為環保領域基礎性法律的地位,修改通過後,可以預測其他環保法律會陸續提上修法日程。
  ■焦點
  吃瀕危動物要不要追責
  時隔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擬再次對刑法作立法解釋。刑法第341條解釋草案提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屬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據此,請客吃瀕危野生動物者將被追究刑責,那麼在桌子上一起吃的人要不要追責?蘇澤林委員指出,這條解釋初衷是好,但界定不明,不如原文便於執行,且增加“知道或應當知道”和“食用”兩個限制詞,超出原條文規定的內容,不作解釋為宜。王明雯委員也附議認為,該解釋超出原立法本意。  (原標題:委員建議故意破壞環境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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