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才國 (公務員)
  日前,青山區法院對去年發生的“奪命花盆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花盆主人——一對年過花甲的老夫妻賠償46.75萬元。(4月27日《武漢晚報》)
  “奪命花盆”事件之所以發生,一方面因為居民大都缺少高層養花的安全常識,致使陽臺上的花盆擺放存在諸多隱患,如不小心被擠壓或遭遇大風、冰雹等惡劣天氣,就極有可能從天而降;另一方面,家庭養花作為一種個體行為,其安全監管處於空白,多數人缺少防範意識和僥幸心理,甚至個別人覺得高空墜物又非刑事案件,即使發生了也難以查證,由此放鬆了責任心。
  養花本無可厚非,但高樓層養花必須以確保安全為前提,法律也賦予了行為人的責任。《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肇事的花盆或空中擱置物找不到主人,一棟樓的住戶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儘管法律賦予的責任和義務非常具體明確,但有人依然置若罔聞,不夠重視。當記者深入“奪命花盆”所在的居民區採訪,“許多人在陽臺上擱置架子養花種草,花盆高高擱置在空中,一旦颳起大風,誰也無法保證不被風刮落而砸中行人。”發生過悲劇的居民區尚且如此,其他地方能好到哪裡去?但願今後,“花盆”不再成為讓人心悸的“奪命殺手”。  (原標題:還有多少“奪命花盆”在潛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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