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深圳6月11日電 記者 游春亮 通訊員 吳娜 由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陸某涉嫌綁架罪一案近日獲法院一審判決,陸某因犯綁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深圳市無業男子陸某向蕭某、彭某提議到深圳市南山區某安置區抱走雜貨店老闆馮某的兒子,用以勒索錢財。蕭某、彭某表示同意後,三人來到安置區。陸某等三人先埋伏在雜貨店附近伺機將馮某的兒子(約三歲)偷帶出安置區,再將小孩帶至深圳市寶安區的住處藏匿。隨後,陸某打電話給馮某的妻子黃某,要求準備12萬人民幣贖回孩子,之後又多次去電黃某商談贖金金額及交錢地點,但均未能收錢。被害人報案後,陸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陸某以勒索錢財為目的,偷盜幼兒,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鑒於被告人偷盜幼兒後對該幼兒給予了一定的照顧,未造成其任何人身傷害,並最終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等事實情節,因而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深圳無業男子綁架三歲小孩勒索12萬獲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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