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裡反目對簿公堂,法院判決老人擔責五成、孩子家長擔責四成
  新快報訊 記者黃瓊 實習生汪睿 通訊員楊美滿報道 老人帶著鄰家孩子出門玩耍,不料孩子失足落水,老人著急下水救人,結果兩個都沒回來……鄰裡對簿公堂,孩子父母要求老人家屬賠償70餘萬元。最終法院判決,老人承擔五成責任,在其遺產中賠償36萬餘元;死者家長自行承擔四成責任;出事工地因管理有失誤承擔一成賠償責任。
  出事地無人管理

  家長狀告三單位
  據劉某訴稱,2013年9月21日午後,隔壁老王帶著其12歲的兒子小劉去廣州紙業公司旁河涌垂釣,其後兩人落水,遇溺身亡。劉某稱,兩家關係一直不錯,老王經常帶他兒子出門玩耍,去河涌釣魚也是第二次了。
  劉某於是將廣州紙業公司、海珠區水務局、海珠區水務管理所及老王的妻子、兒子告上了法院。其認為上述部門作為事發地點的管理人,近年來一直疏於管理,沒有對設施加以維護,以致柵欄破損而無人修複,放任人員隨意進出而不加以制止,且在該水域沒有豎立註意安全的警示標誌,具有明顯過錯。
  同時,老王帶著未成年的孩子,未盡到照顧義務,釀成悲劇。鑒於老王已經死亡,遂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劉某訴求其家屬在繼承遺產範圍內進行賠償,共計74萬餘元。
  孩子被帶出去玩

  出事家長也有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王作為成年人,帶領未成年人外出時,應對未成年人的安全盡合理的註意義務。其明知廣紙涌非公共垂釣區域,未經許可便帶領小劉自行進入垂釣,客觀上將小劉置於危險的境地,造成小劉溺水死亡的損害後果,系造成小劉死亡的主因;而劉某作為家長,對於廣紙涌垂釣的後果缺乏合理判斷,是導致此次事故的次因。
  而廣州紙業公司對其轄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據稱,事發時,廠區內已經停產且處於搬遷狀態,則更應該加強對進出廠區閑雜人員的核查,廠區柵欄缺失,河涌邊除警示標誌外並無任何保障設施,也沒有任何管理人員,因此認為其並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對小劉的死亡亦需要負一定的責任。遂作出如上判決。
(原標題:隔壁老王帶鄰家孩子釣魚雙雙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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